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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永佳海绵有限公司诉张宏亮、张叶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9/27 16:01:30 浏览次数:478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097号

张宏亮、张叶芹: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市永佳海绵有限公司诉张宏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76****0419)、张叶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1602)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张宏亮、张叶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坛市永佳海绵有限公司返还担保垫付款人民币本息合计1643126.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89元,由两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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