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122号
王利平、周留粉:
本院受理原告蒋益平诉王利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4417)、周留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4403)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利平、周留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蒋益平154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王利平、周留粉负担(该款原告己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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