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428号
曹红军、于如丹:
本院受理原告刘兆华诉曹红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2811)、于如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6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红军、于如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兆华借款30000元、承担利息765元,合计307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刘兆华负担97元,由被告曹红军、于如丹负担59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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