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762号
孙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115)、余国祥、朱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进、余国祥、朱月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11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