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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进、余国祥、朱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9/29 14:16:42 浏览次数:481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762号

孙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115)、余国祥、朱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进、余国祥、朱月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11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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