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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锁兰与被告杜金生、冯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9/30 9:04:23 浏览次数:445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703号

杜金生、冯留娣:

   本院受理原告杨锁兰与被告杜金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48****0610)、冯留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0****73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杜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锁兰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锁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杜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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