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823号
刘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龚雪峰与被告刘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59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国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龚雪峰欠款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刘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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