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王卫兵与被告王玉仁、朱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9/30 9:07:17 浏览次数:566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217号

王玉仁、朱虎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兵与被告王玉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37)、朱虎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34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玉仁、朱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卫兵返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自2017年5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由被告王玉仁、朱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