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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庆林、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7/9/30 9:18:13 浏览次数:438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苏0482执2750号

刘庆林、李  梅: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庆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3111)、李  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518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6)苏048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们所有的常州市金坛区皇家华园42-101室、42-1001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进行拍卖、变卖。买受人王婷以最高价4240000元竟得上述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并已将全部款项打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执27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常州市金坛区皇家华园42-101室、42-10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装潢)归买受人王婷所有;买受人王婷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之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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