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480号
许月华、朱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滕华锋诉被告许月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4408)、朱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4216)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许月华、朱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滕华锋垫付款人民币280000元,并以人民币28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1.16%的标准承担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该款还清时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已减半),由被告许月华、朱黎明负担(该款原告滕华锋已预交,被告许月华、朱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
二 ○ 一 七年 十月 九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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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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