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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凤、郑小庆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9 10:40:06 浏览次数:4009

  

 

(2017)苏0482民初5492号

郑小庆: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凤、郑小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6218)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58050.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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