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577号
陆云海: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祥诉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朱林分公司与陆云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7****4617)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驳回原告曹永祥对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朱林分公司、陆云海的起诉。诉讼费967元,原告曹永祥已预交,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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