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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仁毅与被告张卫军、洪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9 15:53:26 浏览次数:442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681号

张卫军、洪阿保:

  本院受理原告王仁毅与被告张卫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517)、洪阿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26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仁毅借款15000元、利息4734元,合计人民币19734元。二、被告洪阿保对上述张卫军的还款义务中本金10000元、利息4347元,合计人民币14347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仁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由原告王仁毅负担16元,被告张卫军负担83元,被告张卫军、洪阿保负担2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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