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797号
左磊、左立新、张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左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6755)、左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6730)、张春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8****674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左磊、左立新、张春英立即归还本金249754.39元,支付利息2469.7元(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以及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春风二村25-301室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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