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798号
徐正军、徐龙于、黄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徐正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617)、徐龙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4****1613)、黄桂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766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徐正军、徐龙于、黄桂英立即归还本金105868.17元,支付利息2556.55元(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以及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若被告徐正军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金坛区文昌花园1-511室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请求判令被告徐龙于、黄桂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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