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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永松诉被告张永年、杨彩秀债权受让协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1 8:55:32 浏览次数:385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508号

张永年、杨彩秀: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松诉被告张永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233X)、杨彩秀(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0****4249)债权受让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张永年、杨彩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张永松人民币500000元,并分别按基数人民币360000元、140000元分别自2016年2月7日、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张永松支付上述款项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张永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张永年、杨彩秀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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