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玉振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水北锦鑫制衣厂诉汤杏新、东方国际创业闵行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玉振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该款自起诉时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月1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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