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562号
汤文海、韩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生诉被告汤文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1X)、韩玉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3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洪生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承担自2015年10月3日至2017年8月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272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5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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