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382号
赵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庄锁虎与被告赵俊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650X)、任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庄锁虎借款60000元、利息18000元,合计人民币78000元。二、被告任立新以其与赵俊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赵俊芳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550元,由被告赵俊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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