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141号
景林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中诉被告景林成(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7****3592)、常州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景林成支付租赁款504700元;2、判令被告景林成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常州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8日14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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