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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中诉被告景林成、常州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3 9:28:24 浏览次数:432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141号

景林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中诉被告景林成(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7****3592)、常州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景林成支付租赁款504700元;2、判令被告景林成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常州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8日14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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