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106号
杨国春、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平诉杨国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156)、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杨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惠平借款人民币142.6万元,支付利息(对其中的120万元,支付暂算至2017年4月28日的利息251166元,及从2017年4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0000元。二、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5元,由被告杨国春、永恒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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