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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爱俊、缪小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3 10:11:17 浏览次数:364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561号

章爱俊、缪小燕、常州市华城航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爱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311X)、缪小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2****2026)、常州市华城航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利息11444.62元(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承担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0687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6000元。二、被告缪小燕、常州市华城航运有限公司对被告章爱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章爱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章爱俊抵押的华航机8188号船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数额为201.8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76元,由被告章爱俊、缪小燕、常州市华城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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