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47号
张咬富、杨培捷: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咬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6212)、杨培捷(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75****004X)、张咬生、翟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咬富、杨培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22100元。二、被告张咬生、翟小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4511元,由被告张咬富、杨培捷、张咬生、翟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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