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00号
荀超:
本院受理原告赵勐骏诉荀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6253)、贺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1164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警大队事故科二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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