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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小妹诉陆静、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3 10:42:25 浏览次数:433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796号

王霞:

  本院受理原告蔡小妹诉陆静、王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62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陆静、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蔡小妹返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50万元。二、驳回原告蔡小妹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由被告陆静、王霞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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