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字第6223号
袁道东:
本院受理原告宋伟诉袁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1718)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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