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2821号
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曾招翠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7)第2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282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常金劳人仲案字(2017)第27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招翠待岗工资6400元和经济补偿金10146.6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