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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7 8:45:46 浏览次数:447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279号

顾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2****491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顾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758元、滞纳金1123元,合计人民币288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顾小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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