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279号
顾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2****491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顾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758元、滞纳金1123元,合计人民币288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顾小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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