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278号
蒋九松: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九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3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九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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