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九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7 8:46:53 浏览次数:417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278号

蒋九松: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九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3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九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