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945号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国、倪白清、张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8****2533)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建国、倪白清、张平偿还原告垫付的陈建国抢救费24751.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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