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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阳斌与被告赵海庚、江苏东升劳务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7 13:43:05 浏览次数:500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718号

赵海庚、江苏东升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斌与被告赵海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0537)、江苏东升劳务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欧阳斌负担。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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