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390号
孙卫忠、王阳:
本院受理原告孙继勇诉被告孙卫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513)、孙婉、王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5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孙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孙继勇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按该借款为基数、月利率2%的标准向孙继勇支付自2016年2月5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二、孙婉、王阳对本判决第一项孙卫忠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被告孙卫忠、孙婉及王阳负担(该款原告孙继勇已预交,被告孙卫忠、孙婉、王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