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462号
刘庆林: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彬、华云先、刘庆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311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华彬、华云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8565.06元,利息7138.11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29日),律师费8000元,合计73703.17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刘庆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01月09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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