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市黎明服饰厂: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金坛市黎明服饰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因你厂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坛人社察理字[2017]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你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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