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302号
许国俊、刘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粉青、蒋金龙、许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36)、刘小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0808)、滕远亮、谢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粉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0万元,支付利息88665元(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蒋金龙、许国俊、刘小燕、滕远亮、谢月芳对被告潘粉青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10元,由被告潘粉青、蒋金龙、许国俊、刘小燕、滕远亮、谢月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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