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姜水仙诉陈青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7814)、被告溧阳万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姜水仙撤诉。案件受理费9126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水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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