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923号
王国忠、王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5614)、王小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56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