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85号
韩卫平、程卫珍、颜建平、钱英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韩卫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3937)、程卫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2306)、颜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0571)、钱英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3804)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韩卫平、程为珍、颜建平、钱英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人民币365939.4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0元,由被告韩卫平、程为珍、颜建平、钱英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0元。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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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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