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638号
卞宗亮、赵素琴、饶卫滨:
本院受理原告庄锁虎与被告卞宗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6032)、赵素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6***8449)、饶卫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0****88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卞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锁虎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二、被告赵素琴以其与卞宗亮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卞宗亮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饶卫滨对上述第一项卞宗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被告卞宗亮、赵素琴、饶卫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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