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002号
田志芳:
本院受理的盛小凤申请执行田志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15)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00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7)苏048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田志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盛小凤劳务费13326元;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申请人田志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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