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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张晶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 8:42:23 浏览次数:4331

 

 

  

(2017)苏0482民初4199号

张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张晶(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3****281X)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返还人民币89467.7元,支付利息1878.57元,违约金2459.6元,消费手续费1613.7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11日),承担2017年5月12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8元,由被告张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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