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199号
张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张晶(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3****281X)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返还人民币89467.7元,支付利息1878.57元,违约金2459.6元,消费手续费1613.7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11日),承担2017年5月12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8元,由被告张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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