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682号
金坛区西城别样鲜花店:
本院受理原告王士荣诉金坛区西城别样鲜花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坛区西城别样鲜花店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士荣鲜花款2076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元,由原告王士荣负担22元,由被告金坛区西城别样鲜花店负担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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