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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向东与被告张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3 16:23:57 浏览次数:386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626号

张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周向东与被告张洪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6****407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周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原告周向东负担。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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