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827号
陈忠良、雷成秀:
本院受理原告叶生和与被告陈忠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819)、雷成秀(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58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忠良、雷成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生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陈忠良、雷成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