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05号
蒋明芳、潘湘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蒋明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8015)、潘湘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730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蒋明芳、潘湘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2036.25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100.9元(计算至2017年5月6日)、承担自2017年5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200元。二、如被告蒋明芳、潘湘婷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蒋明芳、潘湘婷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东方二村12幢103室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不足部分原告有权继续向被告蒋明芳、潘湘婷追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承办法官俞卫忠,联系电话0519-8239968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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