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2968号
田晖:
本院受理的王震申请执行田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122)与孟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2968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6)苏0482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田晖、孟卫平返还申请人王震借款190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3614元、申请执行费2805元、实支费4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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