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913号
徐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徐海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8****0812)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拖欠的本金7996.57元,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2172.62元,律师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12669.19元,暂算至2017年6月14日,并要求一直付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和滞纳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02月06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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