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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芸诉孙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5 17:14:26 浏览次数:3700

 

      

(2017)苏0482民初2567号

孙益明:

  本院受理原告钱芸诉孙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0****127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解除原告钱芸与被告孙益明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孙益明双倍返还原告钱芸定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孙益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 十一月 九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蒋小蓉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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