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148号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621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7321元,并承担本金77321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4元,由被告刘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 十一月 九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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