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93号
于银芳、赵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诉于银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5607)、赵云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1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银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卫俊借款20000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云霞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于银芳、赵云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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