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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蕾诉徐菊明、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6 9:19:35 浏览次数:435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781号

徐菊明、尹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贺蕾诉徐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0109)、尹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1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菊明、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贺蕾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徐菊明、尹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徐菊明、尹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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